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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因诉襄城县教育体育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诉襄城县教育体育局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上诉称,上诉人自1964年起作为村民办教师在丁**庄学校教书,因劳累过度患上病毒性角膜炎,但一直带病坚持工作。1982年,丁营乡教育组以假装关心上诉人身体的名义让上诉人回家,不再安排工作,虽经上诉人多方反映,但一直没有给自己安排工作,自己也没有享受任何待遇。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诉襄城县教育体育局确认上诉人的教师资格,赔偿损失并落实各项待遇。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事项为涉及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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