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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陈**因不服许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许*信复(2011)77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的处理意见,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系信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复核决定,对该复核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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