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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油**责任公司不服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赵**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油**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集团)不服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第三人赵**颁发的漯房字第010102519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前,被告申请追加原漯河市经济贸易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庭经过合议,认为漯河市经济贸易区经济贸易局已被撤销,再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化集团法定代表人田**的委托代理人赵*,被**管局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尚**,第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马群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油化集团诉称:我单位投资购买漯河市自由贸易区302栋西单元5楼东户住房一套,漯**管局于1995年9月18日给办理了房产证,证号为漯自字第0036号,原告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该房。最近原告去被告处换发新证时,被拒绝换发,原告才发现属于自己的房产,可被告却办成了第三人赵**的房产证,该房一房两证,而赵**的房产证是在另一处,有房无证。原告认为被告重复颁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产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赵**颁发的漯产权证市字第0101025199号房产证,并责令被告为原告换发新房产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赵**办理的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25199号房产证,并为原告履行换发新房产证的义务。

被**管局诉称:1、法院应通知源汇新区管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管委会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方,若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新区管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本案第三人申请的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房管局提交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管局是基于第三人申请颁证,各种手续齐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颁证机关经严格审查后依法颁证,所依据事实清楚、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3、被告颁证行为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原告要求被告换发新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诉称:同意被**管局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市房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份,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我局是通过第三人申请颁证。2、漯河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一份,证明房管局经过审核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同意确权。3、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4、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5、合同书一份,以上三项证明第三人与市贸易区经济贸易局达成协议对涉案房产达成一致意见。6、收款收据一份,证明第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房屋款已实际履行。7、中华**契税证一份,证明第三人已依法纳税。8、漯**地产转让过户单一份,证明房管局根据过户单办理产权登记。9、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证明第三人办证时身份及委托手续符合办证规定。10、房屋所有权登记存根一份,证明房管局对所提供材料审核,依法对第三人颁证。11、房地产平面图一份,证明所办房产的具体位置。

原告对被告所例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所办证的房子、房数、房号、栋号所办理的房子是同一个房子。2、房子是同一栋房屋,而与原告办证的房产证同样。3、第四、第六、第七、第九份证据无异议。8、房地产面积等情况与第三人办证的面积不一样。10、从存根中反映出原告所办的房产证和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中相同的是栋号、位置、所在房数,结构等情况都相同。

第三人对被告所例举的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郑**集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1999)31号文。2、漯自字第0036号房产证。3、房产证变更说明。4、漯房产证市字第0101025199号房产证。

被告对原告所例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无异议。2、有异议。栋号为4,房号为31,与建筑面积77.83平米,与原来房产不一致。3、原告也认可是图纸错误,房管局对此只作形式审查,过错在原告。4、无异议。

第三人赵**对原告所例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漯河市自由贸易区对外招商,原告郑**集团投资购买漯河市自由贸易区302栋西单元5楼东户住房一套,被**管局于1995年9月18日给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证号为漯自字第0036号,原告郑**集团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该房屋。2009年5月原告去换发新证并对涉案房屋申请变更登记时,被告拒绝给换发,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产同时也办成了第三人赵**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房产与原告的房产证登记相一致,造成了该房一房两证,而第三人赵**的房屋是在另一处,确没有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并为原告履行换发新房产证的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赵**名下的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25199号房产证与原告漯自字0036号房产证为同一房产。按照《房屋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制度进行:(二)权属审核,被**管局在为第三人赵**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审核不严,在看错图纸的情况下给第三人赵**颁发房产证,属确权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市房管局给第三人赵**办证没有法律依据。2004年11月22日,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与原告的房产证指向是同一房产,可原告办证在先,使用在先,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办一房两证的原因是图纸错误,无法判断属同一房产,责任完全在被告。被告给原告办理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又给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给原告换发新证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发》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赵**颁发的漯房证市字第0101025199号房证,责令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原告郑州油化集团换发新的房产证。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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