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万**上诉称,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的(后政2011)第52号《关于取消万**同志候选人资格的决定》系违法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召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人民政府在该乡第7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的(后政2011)第52号《关于取消万**同志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涉及上诉人万**的被选举权,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后谢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取消万**同志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是否侵犯万**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并不具有审查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