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