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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因不服卢氏县公安局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卢*(城关)决字【2011】第03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王**),2011年11月9日王**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卢氏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l5日作出卢**(2012)第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1年12月2日王**又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王**的起诉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提出予以确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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