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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水电站与卢氏县水利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朱阳关镇王*水电站(以下简称“王*水电站”)诉被告**利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水电站委托代理人陈**、吴**、被告**利局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水电站负责人徐**、被告**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水电站诉称:2014年6月16日,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全面真是公开王*水电站报废立项审批材料,但是被告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更没有依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公开,原告无奈分别于2014年7月14日、8月13日再次提出申请。但是被告对此申请无正当理由拒收,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原告对此政府信息公开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事项涉及原告切身利益,被告的积极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面真实公开王*水电站报废立项审批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卢氏县水利局辩称:一、原告所诉的报废立项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被告从来没有对王店电站进行报废立项审批,该电站是自行报废的。被告没有收到受理报废申请,更没有进行审批。该电站的实际所有人是朱*关公社。1980年,由于引水渠多处漏水,机械、电器设备老化,停止运行而报废。在国家颁布水法、防洪法后,该电站和相关单位从来没有申请取得用水许可,办理电站立项、审批环评手续,已经不存在电站这个企业。所以,被告没有报废审批档案可供查询。二、原告从来没有依法向被告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过王店电站报废审批信息公开,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不存在。王店水电站负责人徐**从没向被告申请过信息公开,被告没有接到过原告的书面申请。事实上,河南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的是律师函,提到公开信息内容,但该函件没有附原告的申请。针对该函件,被告曾将相关资料复制并寄回律师事务所。三、原告所诉的事项不是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徐**在非法承租该电站时,没有对该项目仔细进行考察和论证,盲目投资。对投资失败的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河南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卢氏县水利局提交的律师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委托相对人之间的书面沟通。河南程*律师事务所提交该律师函时,未附申请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不能以此认定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函的行为就是王*水电站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王*水电站未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故而,原告王*水电站在未依法向政府机关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径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其起诉缺乏法定要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合上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氏县朱阳关镇王店水电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卢氏县朱阳关镇王店水电站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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