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小仓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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