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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小仓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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