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灵**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