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为与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以被告不准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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