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不服灵宝人民法院(2011)灵行初字第2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的(2011)灵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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