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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登用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郇*用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郇*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王**、卜**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郇*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郇登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郇登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郇登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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