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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民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民权华诚**公司办理土地登记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一审起诉、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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