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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一案,柘**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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