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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商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以已经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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