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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以下简称朱园东组)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东组(以下简称朱*东组)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东组的诉讼代表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第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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