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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宋**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宋**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卞**、被上诉人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宋**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区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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