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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宋**撤回上诉、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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