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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诉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房屋登记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房屋登记决定,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虞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孔**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春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

二、准予上诉人孔春秋撤回上诉、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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