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皇**因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皇甫雅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皇甫雅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