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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刘**等14人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刘**二人连同关**、张**、赵**、邹**、张**、邹**、刘**、刘*、张**、郭**、冯**、赵**等十二人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4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关**、张**、邹**、赵**,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周**,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称为促进郑徐*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后于次日公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作出17号《征收决定》,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前提条件违法、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原告刘**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B031664号房屋所有权证。2、原告郝**第029575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二组证据1、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回复》规划图一份,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2、安置地点的照片9张,证明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遇到阻挠,尚未建设。3、房屋征收现场照片11张,证明房屋征收尚未完成,房屋已被拆除,征收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告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为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2012年7月30日铁鉴函(2012)950号中华****道部——《**道部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涉案项目既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公共利益。2、2013年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文件:豫政重点办(2013)1号——《关于切实做好郑*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建设用地保证工作的通知》证明项目相关用地经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3、2013年5月15日商规委审(2013)02号商丘**委员会文件《商丘**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安置项目经过商丘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4、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四市长余**《政府工作报告》。5、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五发改委主任付**《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6、2013年11月7日商规委审(2013)04号商丘**委员会文件《商丘**委员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认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研究,决定予以规划许可。7、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五——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余**《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拆迁及建设工程是商丘市政府2014年确定的八项主要工作之一,并且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规划。8、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六——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证明相关规划经商**人大通过批准。9、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证明两个报告经人大批准。10、2014年6月16日商铁指办(2014)8号郑*铁路客运专线商丘**部办公室文件——《郑*商专商丘**部办公室关于对梁园区高铁建设二期“梁园实施、市级核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证明涉案项目主管部门对高铁建设二期工程依法批准。11、2014年6月21日商丘**梁园分局《证明》。证明工程涉及土地属于国有。12、2014年6月24日铁总办函(2014)789号中**总公司《中**总公司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商丘市规划凯旋路、归德路等跨线立交方案及商丘站区道路立交工程变更涉及的批复》。证明高铁工程最高主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变更进行有关批复。13、2014年7月29日商政文(2014)20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14、2014年8月27日商发改城镇(2014)209号商丘市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对涉案工程项目市政府、市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批复。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决定合法,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修铁路是公共理由,但配套设施路网改造不是,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是农民的补偿问题。针对补偿的安置标准。加强安置征地补偿的标准是针对农民的。本案原告的身份也不是农民。证据3,会议纪要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会议纪要并不能证明符合公共利益。这个会议纪要针对的项目,纯粹是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这个会议纪要里面不能看到任何与路网改造有关的文件。没有合法性。证据4、5,没有关联性,,被告的动机纯粹是商业开发,只能证明被告的目的是修建产业集聚区,实际上是为了招商引资,被告是为了招商引资牺牲原告的利益。证据6,这份证据与本案的路网改造没有关联性。其中优化路网结构,指的是优化商丘市区的路网,而不是针对高铁的路网改造。只能证明被告是商业开发。证据7、8、针对的项目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与本案无关。这只是作为一种目标,怎么去改造,怎么去实现,这涉及一系列的文件。目标不等于公共利益,更不等于四规划一计划。证据9、这份证据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这份报道不能等同于政府的审批决议。证据10、真实性不认可,形式不合法。证据11、这份证据只是认为改造土地的性质,没有关联性。土地性质不明确,区分和界定并没有任何规定,合法性不具备。被告并没有提交土地登记状况和登记范围,没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一个变更的批复。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3、与本案无关。并非本案项目,这里只是说进行了批复。被批复的文件没法确定,时间上也证明不了被告的合法性。被告应当提前规划或者计划,现在你的征收决定已经做出来了,才做出规划。证据14、这个批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第二组证据1、2011年4月11日商梁**(2011)24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梁**管局为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证明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梁**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2、2013年1月16日商**(2013)2号中共商**办公室(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梁园区高铁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证明涉案梁园区高铁项目有组织领导机构。3、2013年1月17日商丘市**管理局《房屋拟征收公告》;4、2013年1月18日区房字(2013)39号商丘市**管理局文件——《梁园**管理局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请示》,附梁园段国有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梁园段集体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2013年1月18日关于公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证明《决定》事前履行了依法审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6、2013年1月18日梁**委、区政府对《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进行论证的会议记录。证明补偿方案经梁园区政府、区委和区有关部门集体讨论。7、2013年11月4日《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区高铁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证明拟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公示。8、2013年11月18日《梁园区高铁附属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公告》。证明对修改情况再次公告。被告此组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有关联。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没有证据原件。这份证据张贴公告的真实性有意义。作出的时间原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贴。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具体到哪个项目,没有说包含到哪个路网项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其张贴了公告,时间地点人物和针对的对象都无法证明,我们无法从照片里看到内容。证据5、根本就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范围也是包含了三个范围,盲目的扩大范围。合法性也不具备。证据6、会议记录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是复印件,再次是没有人签字,第三是没有盖章。这份会议记录真实性无法证实。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个会议记录真实的反映了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个记录起不到依法行政的效力。证据7、这个证据不是原件,而且并不能证明张贴过。时间上也有出入。应当是先做出征收决定再做出行为。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从被告提交的材料中,也没有提交具体公告的证据。真实性和公告事实真实性不具备。关联性上来说,做出时间在征收决定之前,这个补偿方案没有任何意义。原告那时并不知道房屋要征收。而且修改意见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合法性角度不能保护被征收人权益。

第三组证据1、2014年7月2日《商丘市**管理局关于召开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通知》。2、2014年7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4届20次常委会议记录。3、2014年7月4日《郑*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被征收人代表签到簿》。4、2014年7月4日《郑*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代表签到簿》。5、2014年7月4日《郑*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签到簿》。6、2014年7月4日区房字(2014)349号梁园**管理局文件《梁园**管理局关于“郑*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证明涉案征收补偿依法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7、2014年10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具资金到位证明的函》,2014年10月24日商**政局出具的《证明》,商**政局开户行及开户账号。证明涉案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合法性不任何,并没有对原告依法送达,原告并没有享有知情权。证据2,做出时间是征收决定的时间,实际上完全是走形式。当天是先有会还是先有征收决定,风险评估,谁都不知道。程序违法,都是2014年7月4日做出的,都是走形式。会议签到薄笔记也都很相似,这种签名表报道表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据7,关联性角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并非本案项目。这份证明做出的时间,是10月份,但是7月份就开始征收决定了。钱还没到位就开始了房屋征收决定。这是程序违法。从合法性角度,这份证明并非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据,钱到不到位自己说的不算数。针对项目也是棚户区,财政局并不是金融机构。并非银行出具的证据。这个表格无法证明是银行进出帐的证明。这些钱的标识是贷款,标识是借贷的。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资金能力,更不能证明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认可原告身份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被告认为证据4,规划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这是一份整体规划图,具体怎么实施下一步还有待落实,总体目标还是路网工程。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高铁建设拆迁安置各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存在严重的房屋违法征收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明其房屋所有权证据,因被告认可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本院予以采信。规划图能够与被告提供证据向对应,本院予以采信。安置地点照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予采信。征收现场照片属后续实施行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郑**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2012年7月30日,**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被告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被告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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