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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九人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等九人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4年10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郭**、陈**、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称为促进郑徐*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后于次日公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作出17号《征收决定》并于7月5日公布,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目的违法,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经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依法足额存储,专款转用,原告认为征收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征收决定》为高铁建设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提供了相关规划要求,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告根据征收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也已经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告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为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2011年12月31日商政文(2011)30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证明(2011)306号市政府文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依法批复。2、2012年7月30日铁鉴函(2012)950号中华****道部——《**道部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涉案项目既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3、2013年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文件,豫政重点办(2013)1号——《关于切实做好郑*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建设用地保证工作的通知》,证明项目相关用地经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4、2013年5月15日商规委审(2013)02号商丘**委员会文件《商丘**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安置项目经过商丘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5、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四市长余**《政府工作报告》。6、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五发改委主任付**《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7、2013年2月22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8、2013年2月23日商丘日报新闻报告《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的决议》。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涉案工程经商丘市**大会通过批准。9、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0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供热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0、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2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1、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3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雨水管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2、2013年8月22日商发改城镇(2013)128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燃气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3、2013年9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39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污水管网扩建工程许可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4、2013年9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45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梁园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述证据证**改委对高铁建设区供水、供热、雨水、燃气、污水、生活垃圾收运等进行了批复。15、2013年11月7日商规委审(2013)04号商丘**委员会文件《商丘**委员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商丘市政府认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研究,决定予以规划许可。16、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五——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余**《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拆迁及建设工程是商丘市政府2014年确定的八项主要工作之一,并且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规划。17、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六——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证明相关规划经商**人大通过批准。18、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9、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证明两个报告经人大批准。20、2014年6月16日商铁指办(2014)8号郑*铁路客运专线商丘**部办公室文件——《郑*商专商丘**部办公室关于对梁园区高铁建设二期“梁园实施、市级核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证明涉案项目主管部门对高铁建设二期工程依法批准。21、2014年6月21日商丘**梁园分局《证明》。证明《征收决定》工程涉及土地属于国有。22、2014年6月24日铁总办函(2014)789号中**总公司《中**总公司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商丘市规划凯旋路、归德路等跨线立交方案及商丘站区道路立交工程变更涉及的批复》。证明高铁工程最高主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变更进行有关批复。23、2014年7月29日商政文(2014)20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24、2014年8月27日商发改城镇(2014)209号商丘市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以上47、48涉案工程项目市政府、市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批复。被告提供第一组证据证明征收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征收决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批复里面没有提供规划图,仅通过批复内容来看,并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批复是2011年作出的,这个项目还没有立项。证据2关联性不认可,不是房屋征收的必备文件,与本案无关。证据3关联性不认可,这个通知也不是房屋征收的必备文件,涉案土地不需要省政府部门批准,土地是国有土地。证据4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规划委员会不是法定规划委员会规划部门。商丘市规划局和城乡规划局是有规划义务的,而不是规划委员会。证据5关联性不认可,这份政府工作报告不是政府征收的必备文件,报告是对12年政府工作的一个回顾和13年政府工作部署,而被诉《征收决定》是14年才开始的。证据6关联性不认可,这份报告提到的高铁建设,是一期的高铁建设,是13年的规划,而不是现在涉案的二期征收,所以这份报告没有关联性。证据7关联性不认可,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不是征收的必备要件,政府工作报告不能代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证据8关联性不认可。证据9-14都是关于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对于一些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批复,对这6份证据的合法性不认可。涉案项目属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个项目属于一个政府投资的项目,国**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新开工项目的通知有一个明确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应当先取得一系列的文件后才能进行批复征收,所以这份证据并没有合法性。证据15不予认可。城乡规划委员会不具有规划资格,这是一份2013年的会议纪要,看不到与14年的涉案项目有关联性。证据16关联性不认可。征收报告不是征收的必备文件,而且也没有关联性。证据17合法性不认可,这份报告写的是付*学,但是并没有其签字和盖章。关联性也不认可,报告是关于发展经济方面的,说的是2014年的发展计划,但是涉案房屋的征收项目,写的是路网改造,不需要提供发展改革年度计划的。证据18,对这份证据关联性不认可,虽然被告提供了原件,但是这里面只是提到了通过工作报告的决议,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决议。证据19关联性不认可,理由同上。证据20这份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主体资格有异议,这个办公室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没法单独做出批示或者指使,这个回复也不是一个要件,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1这份证据没有异议。证据22关联性不认可,跟本案没有关联,不是房屋征收的必备文件。证据23关联性不认可,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做出时间应当在征收之前,否则这个项目就不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这个文件只是一个描述,并没有规划图纸,所以没法证明火车站核心区域到底是包括哪些地段。只有通过规划图才能看清楚,所以不认可合法性。证据24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关联性不认可。批复应当最早办理,应当先立项,也晚与征收决定的时间,合法性也不认可,可能性批复需要预审,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环保审批,项目建议书才能予以佐证这份批复的合法性。

第二组证据,1、2011年5月商政第6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暂行办法》,证明梁园区政府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该文件进行征收与补偿。2、2011年4月11日商梁**(2011)24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梁**管局为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证明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梁**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3、2011年6月10日商征办(2011)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证明商丘市政府进一步细化了征收补偿办法。4、2013年1月16日商**(2013)2号中共商**办公室(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梁园区高铁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证明高铁项目有组织领导机构。5、2013年1月17日商丘市**管理局《房屋拟征收公告》,6、2013年1月18日区房字(2013)39号商丘市**管理局文件——《梁园**管理局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请示》,附:梁园段国有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梁园段集体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7、2013年1月18日关于公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事前履行了依法审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8、2013年1月18日梁**委、区政府对《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进行论证的会议记录,证明《征收决定》经梁园区政府、区委和区有关部门集体讨论。9、2013年11月4日《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区高铁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证明对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公示。10、2013年11月13日《郑**专梁园段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证明进行了风险评估。11、2013年11月18日《梁园区高铁附属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公告》。证明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再次公告。12、2014年7月4日商梁*(2014)17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郑**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13、2014年7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郑**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郑**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的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这是被告滥用职权,将这些部门的一把手全部拉到高铁指挥部。违反了行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是法定的征收部门来征收,其他的部门均不能参与房屋征收。证据5房屋拟征收公告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房屋征收之前应当先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这份证据无法证明何时何地进行了公告。这份证据是13年1月17日做出的,而正式贴出来的时候是14年7月,应该是被告把第一期的征收公告掺了进去,无关联性。证据6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做出的时候与涉案项目不属于同一个项目,时间相差一年半,应当是一期的项目,显然不合法,而且也没有关联性。证据7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显然是违反了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规定17条,被告拟定的补偿方案没有法律依据。证据8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显示日期是13年,应当是高铁一期。涉案项目是高铁二期,而且没有当事人签字。证据9关于公布高铁配套设施的一个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份通知没法显示进行了公布,所以不产生任何效力。证据10、11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前需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由人民政府组织作出的,由被告指定的部门作出涉案评估报告,必须由被告明确授权作出。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由负责人签字,然后上报,需要经过这个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组证据,1、2013年11月13日《梁园区高铁建设房屋征收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证明事前拟定了应急预案,对依法提供了组织保证。2、2013年11月13日《郑**专梁园段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证明进行详尽科学的风险评估。3、2014年7月2日《商丘市**管理局关于召开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通知》。4、2014年7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4届20次常委会议记录。5、2014年7月4日《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被征收人代表签到簿》。6、2014年7月4日《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代表签到簿》。7、2014年7月4日《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签到簿》。8、2014年7月4日区房字(2014)349号梁园**管理局文件《梁园**管理局关于“郑**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以上证据证明证明涉案征收补偿依法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高铁建设项目指挥部并不是依法成立的,并且这份应急预案也没有盖章。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所以也不一定非得做出应急预案,所以没有关联性。证据3从通知做出的日期来看,这份通知是不可能当天开会并且当天做出了这份决定的,所以真实性也不认可。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讨论人的身份并不能确定,没有人签字证明经过了讨论。本案征收决定就是7月4日做出的。讨论开会的时间是6点,补偿方案讨论修改之后是需要发布出去的,而当天就发布了征收决定所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征收人代表的身份有问题,从这个签到簿可以看出,很多笔迹是雷同的,所有的代表都没办法核实身份。证据6、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身份无法核实。证据8从这个报告的内容来看,这个报告时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不是风险评估的内容,不符合评估报告的包含内容。

第四组证据。证据1、2014年6月30日商丘市**部办公室《说明》。证据2、2014年10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具资金到位证明的函》。证据3、2014年10月24日商**政局出具的《证明》。4、商**政局开户行及开户账号。证明涉案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高铁指挥部办公室他本身是一个参与部门,做出这么一个证明,是没有意义的,户名显示的是高铁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证据2这个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涉案项目是一个配套路网改造项目,与棚户区改造没有任何关联性。梁园区政府本身就是被告,来组织房屋征收,做出的资金到位的函并无意义。证据3、4商丘市财政局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必须由金融机构、银行出具的证明才能证明有资金,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资金已经到位。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原告十一人持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被诉《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第二组证据1、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回复》规划图一份,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2、商丘高铁宣传手册一份。这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高铁建设第二期项目,是商业开发的目的,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

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是,被告认可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但认为第二组证据中原告举证的规划图不能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图上的标识都是围绕着高铁建设的路网改造和附属设施设计的。高铁效果图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明其房屋所有权证据,因被告认可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本院予以采信。规划图能够与被告提供证据向对应,本院予以采信。效果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郑**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2012年7月30日,**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被告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被告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九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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