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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香诉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香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加盖的印章为“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而该指挥部系2011年4月29日由开封市金明区政府决定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拆迁公告不服的,应起诉设立“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开封**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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