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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3年10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何*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审第三人何*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双方同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审第三人何*不再向上诉人**有限公司提出其他请求事项,并就工伤赔偿不再申请仲裁、诉讼。现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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