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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上诉人陈*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杨**、杨**,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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