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