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李**与被告**警察支队道路行政管理一案后,于2014年1月9日向被告**警察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被告商丘**察支队属梁园区管辖范围,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