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领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姜*领否认提起本次诉讼的诉讼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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