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郇登用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郇登用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郇登用请求法院撤销的第三人王**、卜**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夏邑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7月10日颁发。夏邑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能于2004年5月29日由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继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仍应当依夏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告知原告郇登用变更被告为夏邑县人民政府,原告郇登用不同意变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郇*用对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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