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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