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谢**诉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王**不服柘城**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阮**不服柘城**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不服柘城**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永城市商务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柘城县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魏**不服柘城县张桥乡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
孙**与柘城**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舒**因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