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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谢**与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谢**诉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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