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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2014年9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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