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2014年9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郑**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杜**与夏邑县曹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曹集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