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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4)沈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郭**、郭*起诉所使用的一代身份证已作废,其所出示的二代身份证姓名、年龄与起诉书不符,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对原审裁定不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沈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郭*的起诉状显示的身份信息与其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严重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起诉状上的身份与其身份证上的身份系同一人。人民法院告知其变更后,二上诉人郭**、郭*拒绝变更。因此二上诉人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故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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