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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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