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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双方己和解,现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审查,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不再生效执行;

二、准许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撤回一审起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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