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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鹿邑县公安局行政侵权及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鹿邑县公安局因行政侵权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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