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鹿邑县公安局因行政侵权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