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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郸城县石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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