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2009)周*终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恢复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周口市**有限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
王*利诉沈丘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苏**因房地产行政管理撤销决定一案
靳**因房地产登记管理纠纷一案
王**与郸城县石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王**行政决定一案
太康**员会与连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等5人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何**与周口**办事处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项城市人民政府与李**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鹿邑县公安局行政侵权及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