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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太康**管理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2009)周*终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恢复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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