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李**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李**于2010年3月30日以李**与李**父子通过协商对本案涉及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和补偿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上诉人各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