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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太康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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