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郸城**楼行政村与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康**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
赵**因土地处理决定一案
西华县人民政府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沈丘县公安局因公安户籍管理注销户口登记一案
周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周口市**管理站(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站)、周口市**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公司)与王**行政审批一案
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服务中心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鹿**清宫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周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处理决定一案
王**与郸城县石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