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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政府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行初字第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三被上诉人系西华县城关镇南门九组和二组的村民,其在宅基地上均建有住房。西华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为三被上诉人分别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7年6月12日上诉人作出18号文件,收回位于西华县箕城路南段东侧,人民路南侧,天坛花园北侧的国有土地和南门集体建设用地共121.91亩,其中包括三被上诉人的三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指面积。一审法院另查明,被诉的18号文件所指被收回的土地,除三被上诉人和薛**所占土地外,其余部分已被开发利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上诉人作出的18号文件,直接收回包括西华县南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法定职权,程序违法。因被诉的18号文件所指被收回的土地,大部分已被开发利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对西华县的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确认西华县人民政府2007年6月12日作出的西政土(2007)18号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越法定职权违背客观事实,认定西政土(2007)18号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持西政土(2007)18号文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与薛**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直接收回西华县南门集体建设用的的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确属超越法定职权。除三被上诉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外,西政土(2007)18号文件确定收回的土地均已经收回、开发,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对西华县的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判决确认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西政土(2007)18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应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行初字第008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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