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扶沟县畜牧工作站因扶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扶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扶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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