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委员会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邹**、陆坚强,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一诉讼费25元,由王**负担。二审诉讼费25元由苏州市**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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