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李*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鹿邑**办公室与刘**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西华**合作社因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郸城**楼行政村与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因公安治安处罚一案
康**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
武**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