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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李*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李*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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