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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