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上**物资局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太康县房地产管理所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西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