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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周口**民政局为本案第三人蒋**补办的周**0209007号离婚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不服周口**民政局为本案第三人蒋**补办的周**0209007号离婚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周口**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何**,第三人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民政局依第三人蒋**的申请,依据周口市**族办事处民政所证明,川汇**办事处文明社区居委会证明,于2009年4月为第三人蒋**补办了周*补0209007号离婚证。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8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蒋**之妻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王**分期偿还借款154000元,由于王**没有履行该协议,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于2009年4月7日,为蒋**补办了与王**于1986年离婚的周**0209007离婚证,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侵害了原告的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该离婚证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欲证明王**欠原告款的事实。2、第三人蒋**提出的执行异议。欲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着利害关系,具有诉权。3、蒋**的户籍信息,欲证明蒋**与王**是夫妻关系。4、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文明社区证明一份,欲证明办理离婚证时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为第三人蒋**颁发离婚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离婚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政部民发(2003)12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三、被告为第三人蒋**颁发离婚证,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离婚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蒋**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周口市**族办事处民政所证明一份。4、蒋**常住户口薄复印件。5、蒋**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为蒋**补发离婚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人述称,两第三人是在1964年父母包办下结的婚,1965年,双方在商水**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离婚时间太久,两第三人于1986年又到陈**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有:1、离婚原因说明。2、商水县人民法院(65)法民字第004号民事调解书。欲证明蒋**与王**在1965年元月份已离婚。3、刘**的证言。欲证明两第三人1986年办理离婚的真实性。4、许**的证言。欲证明1986年蒋**与王**离婚时,蒋**所在工作单位周口地区房产处为其出具的单位证明信。5、川汇**事处证明,欲证明蒋**与王**于1986年在陈州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6、川汇区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7、川汇区民政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8、蒋**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蒋**与王**于1964年结婚,1965年元月在原商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7年至1999年间,第三人王**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申**共借款154000元。因第三人王**未归还借款,原告申**将王**诉至法院,经周口**民法院审理,作出(2002)川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由王**分期偿还欠款。由于王**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申**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找不到王**,申**以王**、蒋**系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蒋**作为被执行人。蒋**向本院提交了由周口**民政局于2009年4月为第三人蒋**补办的周**0209007号离婚证,以此来证明蒋**与王**不是夫妻关系,申**认为被告的补证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补办的周**0209007号离婚证无效。

另查明,被告为第三人蒋**补办离婚证的依据是周口市川**处民政所出具的证明、川汇**办事处文明社区居委会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是申**,被告是王**、蒋**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该调解书既未显示王**与蒋**系夫妻关系,也未显示王**所欠申**债务,是王**与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周口**民政局向蒋**补发离婚证的行为,并未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补发离婚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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