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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认为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周**银行颁发的周房字第03299号房产证程序违法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周**银行颁发的周房字第03299号房产证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实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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