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周**银行颁发的周房字第03299号房产证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实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王新春不服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向第三人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产管理人与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周口经**委员会、周口经**路办事处行政强拆及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周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凤诉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赵**诉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监管及赔偿一案
何**不服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2010年12月31日所作的周(劳社)工伤认字〔2010〕355号工伤认定决定
李**、杨**、石**不服周口**理局为第三人河南佳**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许字(2008)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
刘**、石*不服原周口市人民政府(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石**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