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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周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韩*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原周口市民政局)为其与王**办理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周口**民政局是于2000年11月4日为韩*与王**办理的结婚证,该行为距起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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