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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周口**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将本案移交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谷*,第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6月10日,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颁发了1960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上登记的用地面积是186.2?。用途为宅基地。四至范围:东至路,西至郑**,南至空地,北至路。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使用的宅基地原是一处废坑。1992年4月22日经原周口**地管理所批准由原告使用,后原告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2011年7月第三人将原告的篱笆墙推倒,并出示了1960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才得知被告已将原告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重复确权给第三人。被告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原告持乡土地所准许其使用宅基地的许可证主张土地使用权,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同时提出诉争之地在几十年前就归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在该土地上栽种有树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郑**(已故)是夫妻关系。1992年4月22日原周口市南郊乡村镇建设管理所为郑**颁发了周乡规字000447号周口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郑**将诉争之地作为宅*用地。同日,郑**取得了原周口**地管理所颁发的(92)第62号宅*用地许可证,核准郑**用地面积186.2?。四至范围:东至路,西至空宅,南至空宅,北至郑**。同日,原周口市南郊乡村镇建设管理所又为郑**颁发了周**建字000447号周口市乡村居民房屋建筑许可证。在取得上述证件后郑**在诉争之地上建起2间西屋(门朝东),1间厨房。同年6月10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周**集建(土)字第1960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用地面积是186.2?。用途为宅*地。四至范围:东至路,西至郑**,南至空地,北至路。诉讼中三方当事人均认为虽然原告与第三人所持的土地证件在西至、北至不同,但两证登记的是同一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争之地上建有房屋,故,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兼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1992年6月10日为第三人颁发的周口市集建(土)字第1960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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